日本PPC第369次委员会确定修订法配套政令规则“基本思路①”:16岁未满儿童须法定代理人同意、人脸特征数据纳入特定生体信息并课周知义务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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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召开第369次委员会,就令和8年法律第56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分修订法》**首批政令・委员会规则的整备基本思路**作出决定,聚焦"促进适当的数据利用"与"与风险相适应的规制"两大板块的第一轮。这是9月9日第368次会议确定"今后推进方式"后的首份实质性规则草案。
一、本轮三个议题。①"从取得状况看不违反本人意思、不损害本人权利利益显而易见的处理"(涉目的外利用、要配虑个人信息取得、第三方提供);②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制;③人脸特征数据等(特定生体个人信息)规制。PPC明确,其他项目及指南将在今后各次会议中依次检讨。
二、儿童规则(年龄基准16岁未满)。现行法下儿童规则仅见于指南与Q&A(一般认为12—15岁以下须取得亲权者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修订法则在通知等与同意取得的各项规定中**直接课以法定代理人参与的义务**,并新设不问违法行为有无的**利用停止等请求权**。年龄基准取16岁未满,对标GDPR第8条并参考Q&A Q1-62。例外包括:事业者对不知本人为16岁未满有正当理由、法定代理人已许可本人营业且系就该营业取得、本人无法定代理人或事业者有相当理由相信如此等;对利用停止等请求,另设"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的保有个人数据""本人使用诈术使人相信其已满16岁"等例外。
三、人脸特征数据规则。PPC拟将现行政令第1条第1项ロ规定的"人脸特征数据"纳入修订法第16条第5项"特定生体个人识别符号"予以规制,并公开征询是否还有其他应纳入者;就周知义务提出应在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周边以醒目方式张贴告示,使被检测者充分认知,周知事项应足以缓解本人不安并使其能够行使利用停止等请求权,具体方法参考现行《关于用于犯罪预防与安全确保的带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系统的利用》及相应Q&A。利用停止等请求的例外事由中,第9号限于"显而易见"情形,第10号(技术进展应对条款)则由政令限于"准于法律上9类例外事由者"。
四、同意例外扩张的两个候选方向。①经营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从状况看不违反本人意思且履行上必要显而易见者(例:家属在酒店预约网站预订包含本人的住宿,预约网站A向酒店B提供本人姓名);②与本人缔约前为回应本人要求而必要且显而易见者(例:本人在EC网站下单前要求信用卡支付,依3-D Secure反欺诈身份验证框架,EC网站A向信用卡公司B等提供本人设备信息)。PPC反复强调规则可扩张的范围不得超出"显而易见"这一法律上限。
五、实务意义。面向日本未成年用户的游戏、社交、教育、AI陪伴类产品须重构同意取得链路(含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同意的验证、留痕),这是本轮对中国出海企业影响最直接的一块;门店摄像头、考勤门禁、互动营销装置若涉及人脸特征,须落实"设备周边醒目告示+指定周知事项",并预留利用停止请求的受理通道。本轮仅是**第一轮**,统计制作、委托方、泄露、可联络个人相关信息、选择退出(opt-out)、**课征金**等将在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依次成型,窗口期极短,建议同步跟踪。
来源: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P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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