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数据条例》公布:设“数据价值化”专章,明确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与数据入股、信贷、信托、证券化创新
在基础设施层面,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据元件、数联网、区块链网络、隐私保护计算平台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合作共建企业、行业、城市等可信数据空间,并探索个人可信数据空间、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
“数据价值化”专章是条例的核心增量。第十三条要求政府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流通交易和保护利用,落实数据要素管理、流通交易制度规则,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第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数据专员,同时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第十六条明确由县级以上政府数据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的公共数据。
资产化路径方面,第十八条支持市场主体探索数据资产定价机制、形成数据资产目录,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第十九条则专门针对国有数据资产,要求市政府及财政、数据、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落实协同管理职责,建立国有数据资产从生产、登记、授权、流通到收益分配的闭环管理体系。
与既有地方立法比较,贵阳条例的特点是把“数据价值化”与“数字产业化”并列成章,并把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元件、数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写入法定义务条款,同时把国有数据资产的闭环管理作为刚性要求。这与此前《重庆市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侧重安全管理、《山东省数据条例》侧重流通利用与算法歧视禁止形成互补,反映地方数据立法正从“安全本位”向“价值实现”延伸。
来源: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网址: https://gysrd.gov.cn/zyfb/cwhgg/202610/t20261012_90976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