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DVI解释收费停车场车牌识别中的个人数据:车牌本身不必然属于个人数据,与车主关联时即构成处理
【设定情境】
文章以一个日常情境开场:Alice 驾车驶入收费停车场,摄像头自动读取车辆牌照号码并记录驶入时间;驶出时牌照被再次读取,以确定停车时长并核验是否已支付服务费用。
DVI 据此提出两个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处理了 Alice 的个人数据?车辆牌照号码是否属于个人数据?**
【核心判断:车牌不必然等于个人数据】
DVI 指出,在驶入时刻,停车场运营者通常并不知道驾驶车辆的具体是谁。如果服务费用已支付且停车场使用规则得到遵守,运营者**无需**查明车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身份。
文章用了一个生动的类比:「停车场摄像头读取车牌号,并不意味着运营者知道车里坐着谁,正如衣帽间的取件号本身并不揭示大衣属于谁。」
因此结论是:**车辆影像及其牌照号码,在缺乏可将其与具体自然人相联系的补充信息时,不构成个人数据**;反之,若牌照被与车辆所有人或持有人相关联(例如为追收未付的停车费),即构成**个人数据处理**。
【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意并非唯一路径】
DVI 强调,**同意不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唯一法律依据**。
①若车牌可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关联,且处理是为确定停车时长、核验付款与提供服务所必需,则处理可基于**合同履行**;
②若摄像头用于人员或财产保护,则处理可基于控制者或其他人的**正当利益**。
但无论哪一依据,控制者都必须确定**具体的处理目的**,并能够论证为何使用相关数据是必要的。
【告知必须在读取之前完成】
这是本次解释中最具操作性的要求:有关视频监控与自动车牌读取的信息,必须**在处理开始之前**即可获得,即在车辆进入摄像头感应区域、牌照被读取之前。因此标识必须设置得让驾驶人在**牌照被读取之前**就能了解相关信息,而不只是在车辆已被识别之后。
入口处标识须清晰可见且可理解,至少应载明:
①存在视频监控或自动车牌读取;
②数据处理目的;
③控制者名称与联系方式;
④何处可获取关于数据处理的更详细信息。
更完整的告知还应包括处理的法律依据、保存期限、数据接收方与个人权利,这些信息可载于停车场使用规则或运营者网站,并通过标识上的二维码指引到达。
DVI 明确指出:仅写「本区域设有视频监控」可能**并不充分**——如果当事人无法理解是谁在处理数据、以及在哪里可以获取更多信息。
来源:拉脱维亚国家数据监察局(D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