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Datatilsynet反对刑事案件生物材料用于法医研究:主张研究须取得积极同意,方法开发与质量保证方可采保留机制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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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Datatilsynet反对刑事案件生物材料用于法医研究:主张研究须取得积极同意,方法开发与质量保证方可采保留机制
挪威数据保护局(Datatilsynet)于2026年9月25日发布听证意见(høringssvar):对一份关于**使用刑事案件中采集的生物材料**的立法报告提出批评性意见。

【总体立场】

Datatilsynet 对一项拟允许将**刑事案件中采集的生物材料**用于**法医方法开发、质量保证与研究**的提案持批评态度。监管机关明确表示:「**我们支持该目的,但认为该提案严重低估了对个人隐私的后果**。」

【报告与起草方】

司法与应急准备部(Justis- og beredskapsdepartementet)已将一份关于使用刑事案件中采集的生物材料的报告**送交听证**。该报告由一个**工作组**撰写,工作组负责拟订新的**法律依据(lovhjemmel)**,成员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Riksadvokaten)、国家刑事调查局(Kripos)、斯塔万格大学医院(SUS)、奥斯陆大学医院(OUS)以及卫生总局(Helsedirektoratet)。

【核心分歧:积极同意 vs 异议退出】

Datatilsynet 的关键主张是同意机制的设计:

①**提案的做法**:仅规定数据主体可以**保留(reservere seg)**——即「不反对即视为可用」的**异议退出(opt-out)**模式——反对其生物材料被用于研究;

②**Datatilsynet 的主张**:不认为上述机制充分,**研究用途应当以「积极同意」(aktivt samtykke)为要求**;

③**让步空间**:在**法医方法开发(metodeutvikling)与质量保证(kvalitetssikring)**两类用途上,则可以允许采用**异议退出(保留)机制**。

这一区分的逻辑是:「方法开发」与「质量保证」属于对既有数据的**内部技术与质量管理用途**,对个人的可预见性相对较高;而**研究**会产生新的知识目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更高,因此需要更强的同意基础。

【官方表述】

Datatilsynet 的法律专业主管(juridisk fagdirektør)表示:「**自决权与充分的信息告知,对于维持对法医机构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信任至关重要。**」

【制度背景】

刑事案件的生物材料(如 DNA 样本、为侦查目的采集的生物检材)属于 GDPR **第9条与第10条**双重敏感的范畴(特殊类别数据 + 犯罪相关数据)。在欧盟与挪威法下,将该类材料**二次利用于研究**需要专门的国内法依据,这正是本次立法报告所要解决的问题。挪威虽非欧盟成员国,但通过欧洲经济区(EEA)协定适用 GDPR,并在国内法上作了对应衔接。

【对出海企业的实务含义】

①**「二次利用」的同意标准正在被系统性收紧**:本次意见的价值在于确立了一条**分层规则**——**目的越远离原始收集场景,同意要求越强**。这对生命科学、医疗器械、AI 医疗算法训练等领域的中国企业有直接参考意义:若产品涉及对既有临床或生物样本数据的再利用,应优先采用**积极同意 + 细粒度目的授权**,而非依赖「默认纳入、事后退出」;

②**挪威监管风格:以听证意见前置影响立法**:Datatilsynet 通过**正式听证程序**在立法阶段介入,而非等法律通过后执法。这意味着在挪威开展敏感数据业务的企业**应关注听证程序**,立法前的意见窗口是影响规则的实际通道;

③**「方法开发与质量保证」可采退出机制,是有价值的合规设计样板**:对中国企业内部的数据治理而言,可以据此把**质量保证类用途**(如模型回归测试、标注质量抽检)与**研究类用途**(如新模型训练、新结论推导)在授权层级上分开,前者可采告知—退出,后者需事前明确授权;

④**敏感数据的「信任」是被明确点出的政策目标**:监管机关把自决权与信息告知与「**对法医机构处理敏感数据的信任**」挂钩,说明其判断不仅基于法条也基于公共服务信任度。这一论述方式在欧洲监管文件中反复出现,提示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应把**透明度与用户控制感**作为合规要素,而非仅视为法律文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