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全国首项配套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指引的健康医疗领域地方标准

2026-08-04

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15项广东省地方标准,将于2026年10月25日正式实施。其中《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DB44/T 2891—2026)是全国首项配套国家数据局《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出台的健康医疗领域省级地方标准,为我省健康医疗领域数据产权登记、数据要素合规流通提供标准化支撑。

2026年7月1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正式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部署建立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明确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规则,为全国各地区开展数据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划定统一遵循规范。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紧扣国家数据产权登记顶层设计,结合健康医疗数据个人敏感信息集中、多方权属交织、应用场景兼具医疗诊疗、科研、公共卫生等特殊性,系统规范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流通全链条产权登记行为。目前,该标准已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发布并取得标准编号,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在完成60日备案流程后,将向社会全文公开。标准落地实施后,将针对性解决健康医疗领域数据权属界定难、合规流通落地难等行业堵点,在严守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底线前提下,推动全省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合规开发利用,助力广东加快构建规范高效、安全可控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

下一步,省政务和数据局将持续推进数据要素领域标准化体系建设,聚焦数据确权登记、数据合规流通、数据安全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四大核心方向持续发力,不断深化全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标准化体系建设赋能数字广东高质量发展。

https://wsjkw.gd.gov.cn/hdjlpt/yjzj/api/attachments/view/f7d01e2afa4e48faa67f1df960ac9867

ICS 01.040.11
CCS M 21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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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
Guidelines for Compliance Registration Rules
of Health and Medical Data Property Right
(送审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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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合规体系建立 ......................................................................... 2
5 合规登记机制 ......................................................................... 4
6 登记流程 ............................................................................. 5
7 合规要点 ............................................................................. 7
附 录 A (资料性)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模板 ......................................... 9
参 考 文 献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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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广东省数字政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医学科学院、广州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山大学、深圳市人民医院、北
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省中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复星
禅诚医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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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规则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实施过程中的合规体系建立(包含:分级分类、伦理审查
机制、数据合规管理制度、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登记机制、登记流程、重点领域数据合规要点等方面
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工作,供登记主体在申请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或日常数
据合规管理时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9335-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GB/T 39725-2020 信息安全技术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
GB/T 43697-2024 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登记机构 registration authority
经广东省数据主管部门授权开展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合规登记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3.2
登记主体 registration subject
申请数据产权合规登记的特定主体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
3.3
数据产权登记 data property right registration
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将数据产权的归属情况、权利类型、权利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记载的行为。
3.4
个人健康医疗数据 personal health data
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生理或心理健康的相关电子
数据。
注:个人健康医疗数据涉及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接受的医疗保健服务和支付的医疗保健
服务费用等。
3.5
健康医疗数据 health data
个人健康医疗数据以及由个人健康医疗数据加工处理之后得到的健康医疗相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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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健康医疗数据可分为6大类,包括个人属性数据、健康状态数据、医疗应用数据、医疗支付数据、卫生资源数
据和公共卫生数据。
示例:经过对群体健康医疗数据处理后得到的群体总体医疗数据分析结果、趋势预测、疾病防治统计数据等。
3.6
个人信息 personal data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
信息。
3.7
敏感个人信息 sensi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
信息。
3.8
数据分类分级 data classification and grading
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
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3.9
伦理审查 ethical review
由伦理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合法性及道德合理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3.10
数据安全 data security
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3.11
匿名化 anonymization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3.12
去标识化 de-identification
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4 合规体系建立
4.1 健康医疗数据分类分级
4.1.1 数据分类
4.1.1.1 根据健康医疗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和内部管理方法,收集机构内所有部门的数据资源,梳理所
有数据资源。
4.1.1.2 按照线分类法,并按照业务属性(或特征),将健康医疗数据分为若干数据大类,按照大类内
部的数据隶属逻辑关系,将每个层级分为若干子类。
4.1.1.3 数据大类可分为个人属性数据、健康状况数据、医疗应用数据、医疗支付数据、卫生资源数
据、公共卫生数据等。
4.1.2 数据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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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39725-2020、GB/T 43697-2024的相关规定,在数据可访问程度的分级上,根据数据重要程
度、风险级别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影响,将数据
的可访问程度划分为五个级别,具体如下:
a) 第一级:可完全公开使用和获取的、未经过加工处理的原始数据;
b) 第二级:需要数据拥有机构授权获取并限制使用范围的隐匿了涉及原始产权的原始数据;
c) 第三级:需要数据拥有机构授权获取并限制使用范围的数据;
d) 第四级:需要产权方书面授权获取并限制使用范围的隐匿了授权人信息的原始数据;
e) 第五级:需要产权方书面授权获取并限制使用范围的原始数据。
4.2 伦理审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应当需要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应设立伦理审
查委员会,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审查制度和流程进行伦理审查。
4.3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
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安全、合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应对数据安
全事件应急响应制度体系文件,包括响应流程、演练/培训方案等。
4.4 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4.4.1 数据采集
按GB/T 35273-2020 、GB/T 39335-2020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性,应向数据权利主体告
知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规则,并获得权利主体的明示授权同意,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
应获得单独授权同意。
4.4.2 数据存储
数据存储要求如下:
a) 对于超过数据存储期限的数据,及时采取数据销毁、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b) 加密存储,涉及生物特征识别数据的,原则上不存储原始数据,仅保留信息摘要;
c) 遵守不同类别健康医疗数据存储期限的法定要求,数据存储遵循最小必要性原则。
4.4.3 数据加工
在传输数据及提供数据前,采取必要的数据加密或脱敏处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4.4.4 数据传输
做好数据加密、链路加密,采用数据内部专线、内部VPN、数据沙箱等方式保障传输安全。
4.4.5 数据交换
数据交换要求如:
a) 对内部人员,根据岗位职责设置数据访问控制权限和操作权限,建立可追溯机制;
b) 对外部人员,严格控制可查看数据的人员和数据查看范围,尽量避免向外部开放数据拷贝、
传输等权限,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泄露或访问。
4.4.6 数据备份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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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确保在数据丢失或损坏时能够及时恢复。
4.4.7 数据销毁
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销毁的数据,通过相应的安全操作手段,使数据彻底删除且无法通过任何手段恢
复。
4.4.8 安全审计与监控
实施全面的安全审计和监控措施,对数据的访问、操作和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通过安全审计
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合规性。
5 合规登记机制
5.1 登记类型
5.1.1 一般要求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分为首次登记、许可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未办理首次登
记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5.1.2 首次登记
登记主体在登记机构对健康医疗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进行首次登记的行为。持有权、使
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可由同一登记权利人享有,也可由多个登记权利人分别享有。
5.1.3 许可登记
权利人通过授权书或合同约定方式授予他方健康医疗数据产权,仍保留自身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的行
为。
5.1.4 转让登记
权利人通过授权书或合同约定方式授予他方健康医疗数据产权,同时不再保留自身健康医疗数据产
权的行为。
许可登记、转让登记是分别对上述两种授权事实进行的登记。
完成首次登记的健康医疗数据产权权利人,通过授权书或合同约定方式向其他方转让健康医疗数据
产权、许可他方使用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的,交易双方应共同或者取得相对方授权的情况下办理许可登记、
转让登记。
5.1.5 变更登记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来源合法性、基本情况、权利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登记内容有误确需更正的,
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1.6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健康医疗数据产权进行注销登记:
a) 登记主体主动申请注销或登记主体丧失登记主体资格的;
b) 数据资产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存在或失去使用价值、无留存必要的;
c)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原权利主体的数据相关权利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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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拒不按照登记机构管理规范和要求落实整改的;
e)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
f) 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登记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2 登记证书
5.2.1 登记内容
首次登记后发放的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应当记载证书编号、数据产权权利人、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权利类别、权利限制、数据产权名称、数据来源、数据规模、登记机构名称、登记日期、有效期
限等信息。
5.2.2 登记证书作用
登记证书作用如下:
a)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由数据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可以作为推定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享有
相应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的可信依据;
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卖或者出借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
f) 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开展或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产权入账入表、数
据要素型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可信依据。
5.3 登记监督和保障
5.3.1 登记监督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相关机制,发现登记主体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安
全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
密的行为,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5.3.2 登记安全保障
登记机构对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数据基本情况、权利基本信息等进行存证,确保登记信息无法篡
改、登记过程可追溯、登记内容可查验,并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相关材料不被泄
露、被篡改或被用于不正当活动。
6 登记流程
6.1 普通程序下首次登记流程
6.1.1 适用条件
在广东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前,涉及公共数据产品的数据产权登记业务应当实行
普通程序。
6.1.2 流程及要求
流程及要求如下:
a) 登记主体申请登记。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
包括数据资源基本情况说明、权利类型、数据类型、数据来源、数据用途、数据字段示例等
信息;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实质性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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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证明材料;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登记机构登
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b) 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机构自收到登记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性审核意
见。具体审核要点详见第 7 项。
c) 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合规委员会审核。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合规委员会审核。
d) 公示及发证。合规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由登记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健
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证书。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但须提
供真实、必要的材料作为异议依据。登记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对异议进行调查,可以要求
登记主体对异议进行解释说明。
6.2 简易程序下首次登记流程
6.2.1 适用条件
除6.1.1规定的其他情形。
6.2.2 流程及要求
流程及要求如下:
a) 登记主体申请登记。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交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及相关审核材料,
包括数据资源基本情况说明、权利类型、数据类型、数据来源、数据用途、数据字段示例等
信息;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健康医疗数据产权真实性、合法性情况的实质性评估材料;
登记主体营业执照等相关主体证明材料;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登记机构登
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b) 登记机构审核。登记机构自收到登记主体提交的全部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合规性审核意
见。具体审核要点详见第 7 项;
c) 公示及发证。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健康医疗数据
产权登记证书。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
的材料作为异议依据。登记机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对异议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登记主体对异
议进行解释说明。
6.3 许可登记、转让登记流程
许可登记、转让登记流程如下:
a) 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许可登记、转让登记申请内容应包括登记申请主体基本信息、证
书编号、权利变动情况、许可或转让的权利种类,许可登记、转让登记的交易对价支持文书
或证明材料;
b) 登记机构对交易对价支持文书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向作出许可登记、转让登记的健
康医疗数据产权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核实数据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6.4 变更登记流程
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a) 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内容应包括登记申请主体基本信息、证书编号、变
更内容等,变更登记内容说明及其证明或者真实性承诺材料;
g) 登记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对外公示及发新证。
6.5 注销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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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流程如下:
a) 登记主体向登记机构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内容应包括登记申请主体基本信息、证书编号、注
销说明等;
h) 登记机构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对外公示及注销。
6.6 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要求如下:
a) 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登记申请材料及其数据产权内
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判断,加强对首次登记的审查;
i) 登记机构应当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技术验证等,对登记申请人、利益相
关方和其他有关主体做出必要的询问。
7 合规要点
7.1 登记主体审核的合规要点
登记主体审核的合规要点如下:
a) 登记主体身份合法、真实、有效;
b) 登记主体在近 3 年内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c) 登记主体在近 3 年内没有受到涉及数据的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登记主体具有从事相关数据要素活动的专业能力。
7.2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点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点如下:
a) 对无需识别具体个人的场景,应当对健康医疗数据做匿名化处理;
b) 对确实需识别具体个人的场景,建议对健康医疗数据做去标识化处理;
c) 若无法做到匿名化,则需在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前由个人签署《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详见附
录 A)的方式明确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及使用的目的,并明确告知个人拒绝签署的后果及对其使
用服务的影响;
d)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
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开展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7.3 人类遗传资源合规要点
人类遗传资源合规要点如下: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
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规定,明确人
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范围,以及适用的应用场景;
b) 规范内部审查和申报机制,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通过
已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7.4 出境传输合规要点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若涉及健康医疗数据出境,需根据数据类型和数量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审
核,并按要求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工作。
7.5 重要数据合规要点
重要数据合规要点如下:
a) 若根据法律法规或重要数据目录认定为重要数据的,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
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e)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风险评估的频率和周期要求等。
7.6 特殊类型数据合规要点
特殊类型数据合规要点如下:
a)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与公共安全的数据,不得开展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和流通交易;
f) 涉及统方行为的数据(即医疗机构对医生处方用药量、耗材用量等数据进行统计的信息),不
得开展数据产权合规登记和流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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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资料性)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模板
欢迎使用×××产品(或服务),×××(单位名称)非常重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有关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我
们”)将通过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向您说明本平台会如何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和披露您/您的被监护
人(以下简称“您”)的个人信息及您享有何种权利。
在使用本产品(或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政策,特别是加粗和/或下划线的内容,
因为这些内容可能会对您的权利产生重要影响。如您不同意本政策中的任何条款,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
产品(或服务),如对本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通过文末提供的各种联系方式与我们
联系。您表示同意或注册使用本产品(或服务),即意味着您知晓且同意本政策。
您确认,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与您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有能力对您使用
我们×××产品(或服务)的一切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您不具备前述民事主体资格或您是未满十八周
岁的未成年人,请在您的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如果您是未满十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请您的监护人陪同阅读本政策,并在获得您的监护人的同意之后,注册使用我
们×××产品(或服务)。
一、适用范围
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适用本产品所有服务,服务包括向您提供产品登录、页面浏览、通过本产品(或
服务)提交相关信息以及通过本产品(或服务)向您提供的技术服务。
1.1 某些服务如有其特定的隐私指引/声明,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更具体地说明我们在该服务中如
何处理您的信息。
1.2 如本政策与特定服务的隐私指引/声明有不一致之处,请以该特定隐私指引声明为准。
1.3 请您注意,本政策不适用除本产品(或服务)外由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您通过
使用第三方产品或其任何网络应用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的服务。
1.4 如您使用第三方服务须受其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而非本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政策内容。
二、信息收集范围
我们根据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仅收集实现本产品(或服务)服务功能所必要的信息。
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我们可能向您收集个人信息的场景:
2.1 您在用户注册与登录时所提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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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首次登录本产品时,您需要完成账号的注册,为此,我们需要收集您的手机号码、昵称、验证
码、密码,如果您拒绝提供此类信息,则无法完成用账号注册。在您完成注册后,当您登录账号时,需
要提供您的手机号码、密码,否则您无法登录本产品。
2.2 您在接受我们的医疗服务所提交的信息
为帮助您实现准确、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满足您的特定医疗服务需求,我们在征得您或您的监护
人事先单独授权同意的前提下,可能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健康信息、医疗诊断信息、敏感身份信息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若您选择不提供该类信息,则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服务中的特
定功能,但不影响您使用服务中的其他功能。
2.3 下单与支付信息
为了帮助您在选中相应服务并确认需求订单后进行网络支付,校验下单账号和支付账号是否一致,我
们会收集您的支付账号,但不会存储您的这些账号。
2.4 客服、反馈及其他功能
l) 为了保障您的账号与系统安全,解决您在使用我们服务过程中的问题时,我们会保存您所反馈的
问题记录,包括姓名、账号信息(用户 ID)、反馈信息(文字、图片、文件)。
2) 为了向您提供服务反馈,确保您向客服反馈的信息能准确有效处理,我们还需要收集您的账号信
息(用户 ID)、订单信息、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3) 当您使用我们服务时,我们会自动收集您对我们服务的详细使用情况,作为有关网络日志保存。
包括您的搜索和浏览记录、订单记录、IP 地址、WIFI 网络、访问日期和时间等。
2.5 运营和程序安全维护信息
l) 我们将收集您的如下信息,以便为您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支持(如数据的实时同步等),并识别
账号异常状态、了解服务适配性、保障本产品(或服务)服务的网络及运营安全,以维护前述基本功能的
正常运行。我们会收集您的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类型、设备序列号、设备识别码(安卓 ID、
广告标识符(IDFA)、IMSI、IMEI、MAC 地址)、设备厂商、操作系统版本、应用列表、设备设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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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数据信息、WI-FI 信号信息、宽带数据信息)、浏览器类型。
2) 请您注意,单独的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如果我们将这类
非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用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将其与个人信息结合使用,则在结合使用期间,
这类非个人信息将被视为个人信息,除取得您授权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们会将这类信息做匿名化、
去标识化处理。
2.6 从第三方合作伙伴获取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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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获得您在使用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时所产生的信息。例如,您使用本产品(或服务)账号
登录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时,我们会获得您登录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的名称、登录时间,方便您进行授权
管理。请您仔细阅读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的用户协议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三、信息共享、委托处理及披露
3.1 共享
我们不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用户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l) 在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 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 我们可能会向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但我们会征求您
的事前明确同意,且仅会在本政策所声明的范围内,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
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与我们合作的第三方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
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并应对您的信息采取保护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我们会
对第三方获取有关信息的应用程序接口(API)、软件工具开发包(SDK)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测,并与
第三方约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措施,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
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以保障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如有共享信息的情况,由各项目组根据系统实际补充,并梳理制定个人信息第三方共享清单)
除上述情形外,在没有获取您的事前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我们不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
人信息。
3.2 委托处理
我们可能委托受信赖的合作伙伴来提供服务(如人脸识别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向合作伙伴提
供您的某些用户信息,以提供更好的用户服务和优化用户体验。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并
与其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我们会监督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要求、本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
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3.3 披露
我们还可能因以下原因而披露您的信息:
l) 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遵守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
3) 遵守相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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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们有理由确信需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5) 为执行相关服务协议或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处理投诉/纠纷所合理必
需的用途。
6) 经过您合法授权的情形。
如我们因上述原因而披露您的信息,我们将在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声明的基础上及时告知
您。
3.4 共享、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我们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l) 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 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 出于维护您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6) 您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7)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四、信息安全
我们为您的信息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
4.1 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的通信秘密,保障信息安全,以防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
经授权阅览或披露。
4.2 我们将在合理的安全水平内使用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以保障信息的安全。 例如,我们将通过数
据存储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4.3 我们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流程和组织确保信息安全。
例如,我们严格限制访问信息的人员范围,并进行审计,要求他们遵守保密义务,并进行审查。
4.4 我们重视信息安全合规工作,并通过国内的安全认证,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等,以业界先
进的解决方案充分保障您的信息安全。
4.5 但请您理解,由于技术的限制以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即便竭尽所能
加强安全措施,也不可能始终保证信息百分之百的安全。您需要了解,您接入我们的服务所用的系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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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问题。
4.6 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我们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按照《国家网络安
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以发送邮件、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您相关情况,并向您
给出安全建议。
4.7 为更有效地保障您的信息安全,我们也希望您能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仅在本产品(或服
务)直接导致您个人信息泄露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请您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及密码信息,避免您的
个人信息泄露。
4.8 本产品(或服务)账号及微信账号均有安全保护功能,但您也需要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除非您判断认为必要的情形下,否则不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您的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五、未成年人保护
我们重视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如您为未成年人的,建议您请您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个
人信息保护政策,并在征得您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使用我们的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信息。对于经
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使用我们的服务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父母或
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共享、转让或披露此信息。我们将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六、您的个人信息权益
6.1 您可以在使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访问和修改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也可按照通知指引
与我们联系。您访问、修改和删除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方式将取决于您使用的具体服务。
6.2 您可以通过“患者管理-就诊人管理”详情页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访问和修改。
6.3 您可以通过“患者管理-就诊人管理”详情页对您的个人注册账户进行注销,系统将删除您的
注册账户信息。
6.4 您可以通过【请明确具体路径】,点击【 】撤回您的信息处理授权。
6.5 针对您的权利请求,本院会在【 】个工作日验证并处理您的请求。
针对您的访问、修改和删除相关信息等权利请求,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进行身份验证,以保障账号安全。
6.6 如您对上述权利实现存在疑问,可以根据第十条载明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6.7 请您注意,若您要求我们删除特定的用户个人信息,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使用本产品(或服务)
和需要相关必要信息的服务,或导致本产品(或服务)中的某些业务功能无法实现。
七、我们可能向您发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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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务有公告
l) 我们可能在必要时(例如,因系统维护而暂停某一项服务时)向您发出与服务有关的公告。
2) 您可能无法取消这些与服务有关、性质不属于广告的公告。
八、存储信息的地点和期限
8.1 存储信息的地点
我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境内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存储于境内。
8.2 存储信息的期限
一般而言,我们仅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我们有可能
因需符合法律要求,更改个人信息的存储时间:
l) 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为遵守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规定;
3) 为遵守相关政府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的要求;
4) 我们有理由确信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5) 为执行相关服务协议或本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用户人身财产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所
合理必需的用途。
当我们停止服务时,我们将采取例如,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通知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或匿名
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九、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更新
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条款,该等修订构成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一部分。
如可能造成您在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下权利的实质减少或扩大收集、使用信息的范围等重要规则变更时,
我们将在修订生效前通过在主页上显著位置提示或向您发送公告通知您。在该种情况下,若您继续使用
我们的服务,即表示同意接受修订的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约束。
十、与我们联系
如您对本政策或其他相关事宜有疑问,您可以通过【 】(联系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将自收
到您的申请事项之日起【 】工作日核查处理所涉问题,并在验证您的用户身份后予以回复。
十一、本政策时效
本政策于××年×月×日公布(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