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准许收入核定收费标准
通知首先划定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授权主体)应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制定。
在定价程序上,通知设计了年度申请与备案机制:当年有需要核定收费标准的,各级授权主体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运营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授权运营的产品数量、公共数据调用量、运营成本支出和收入情况、单位财务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据此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在该额度范围内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备,运营机构再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针对新开展业务的地区,通知设置了过渡期机制: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过渡期试行标准并报备;过渡期结束且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应在3个月内报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超期未申请的禁止继续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直接按正式程序制定标准。
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明确为“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这一设计把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与市场化运营的可持续性做了制度性平衡,也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定价权限—申请程序—过渡安排”的可复制模板。对参与授权运营的企业而言,收入上限的可预期性提升了投资意愿,但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将成为准入与续期的关键门槛。
来源: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网址: http://fgw.siping.gov.cn/zdzt/jggl/202609/t20260920_775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