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欧盟AI法案在《数字综合条例》之后的合规时间表——附件三高风险义务推迟至2027年12月2日,透明度义务未获延期
最显著的变化涉及附件三所列高风险AI系统,即用于雇佣决策、信贷与金融准入、教育以及执法相关场景的AI。相关义务原定自2026年8月2日起与其他义务同步适用,《数字综合条例》将其推迟16个月至2027年12月2日。此外,生成或操纵合成内容的AI系统须标识其输出的义务,从2026年8月推迟四个月至2026年12月;要求各成员国至少设立一个国家级监管沙盒的义务,从2026年8月推迟一整年至2027年8月。
《数字综合条例》并非只延长了期限,也新增了禁止性规定,最突出的是禁止生成真实人物的非自愿亲密影像或儿童性虐待材料的AI系统,包括能够通过数字方式去除既有照片衣物以生成伪造亲密影像的工具,该禁令自2026年12月起生效。条例还引入了面向中小市值企业的针对性便利安排,并澄清了AI办公室在各义务类别下的部分监督角色。
文章按义务轨道梳理了当前时间表:禁止性AI实践自2025年2月起可执行,欧盟委员会完整罚款权限自2026年8月启用;通用目的AI模型义务(透明度、版权、安全)自2025年8月起适用,最先进模型已按月提交系统性风险评估,完整执法权限与最高1500万欧元或全球营业额3%的罚款自2026年8月启用;面向最终用户的AI透明度义务(聊天机器人、语音代理披露及合成内容标识)对交互式AI系统现已生效,其中合成内容标识义务推迟至2026年12月;附件三高风险系统义务推迟至2027年12月;成员国监管沙盒推迟至2027年8月。
文章的实务结论是:企业需要对自身AI系统与用例落入哪一条义务轨道作出粒度足够的判断,“2027年前没事”的整体假设很可能对相当一部分实际AI资产是错的。凡可能落入禁止性实践类别(操纵、利用脆弱性、有问题的生物识别或社会评分、个体预测性警务)的系统需立即审查而非等到2027年;向欧盟用户提供面向客户的聊天机器人、语音代理或其他交互式AI系统的组织,须确认这些系统在每次交互开始时明确披露其AI属性——该义务取决于最终用户所在地,而非公司注册地,因此即使没有欧盟实体的美国企业也完全在管辖范围内。
来源:Volkov Law 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