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9月1日施行:处理不满10万人可适用简化合规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立法依据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专门规则、标准的要求,核心目标是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小微主体合规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规则公开方面,规定大幅简化告知方式:线下收集个人信息可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简便方式公开规则;线上收集可通过服务协议、客户端弹窗和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为范围内开展相同线下业务的小型企业统一制定并公开规则,被列明且同意遵守的企业可不再单独制定。
规定同时明确,小型处理者同时符合“处理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向其他处理者提供且不对外公开”两项条件的,可以仅通过公开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仍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此外还规定了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认证的条件,以及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者在认证有效期内免予开展合规审计。
该规定与国家网信办8月7日发布的《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处理1000万人以上等标准)形成“一简一严、一放一管”的分层治理格局。监管部门可对小型处理者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来源:中国网信网
来源网址: https://www.cac.gov.cn/2026-07/24/c_17866388897048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