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5-05-01

北京法院某游戏公司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未锁定身份信息致充值10万余元案

处罚单位

北京法院

被处罚单位

北京法院某游戏公司识别玩家为

处罚措施:民事判决:退还不当得利+赔偿
【案件背景】
2025年北京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未成年人小张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在某游戏公司开发的游戏平台中下载游戏并充值10万余元。该案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施行后,北京法院系统审理的涉及'企业在识别未成年人身份后是否尽到保护义务'的标杆案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违法事实】
一、该游戏平台在用户注册环节确实识别出玩家小张为未成年人,系统内有明确的未成年人身份标记记录;
二、然而在识别出玩家为未成年人后,该公司并未根据识别结果锁定或限制该账户的消费功能,也未提示或验证家长进行监管设置;
三、该公司未在其系统中落实与未成年人身份标记关联的消费限制机制,导致未成年人在被系统'明知'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可无限制地通过绑定母亲手机的支付方式进行大额充值——充值金额从最初的数元快速攀升至10万余元;
四、公司未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辅助保护功能,违反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监护人辅助保护工具的强制性要求。

【处罚决定】
法院认定游戏公司在已识别用户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限制消费、辅助监护人管理等法定义务,判决该公司退还超出小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充值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该案虽为民事判决,但其确立的裁判规则——一旦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即触发法定的保护义务,不能以'用户自行绕过防沉迷系统'为由免责——具有行政执法的重要参照价值。

【典型意义】
一是确立了'已识别即须保护'规则:游戏平台一旦识别出用户为未成年人,就自动触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项下的全部保护义务,包括消费限制、监护人通知与工具提供,企业不能以'系统无法完全阻止未成年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为由主张免责。二是'知道'不等于'应对'——识别出未成年人仅仅是起点,真正的合规在于识别后能否立即启动对应的差异化保护机制。三是对家长也有提示:定期修改支付密码,关注孩子的网络消费行为,是监护人法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