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4-18
罚款:CNY 2,000.00
浙江温州瓯海区房产中介非法获取业主信息且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案(2024年4月)
处罚单位
属地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浙江温州瓯海区房产中介非法获取业主
处罚措施:行政罚款2000元+责令停止使用并删除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案件背景】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邵某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于2021年12月28日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温州市瓯海区大发凯旋门小区、鹿城区下吕浦大鹏小区等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300余条,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邵某在获取上述信息后用于电话推销房产中介业务。
【违法事实】
经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1)邵某身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经营者),在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业主或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取并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该条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告知义务具有相同的规范内涵;(2)其个人信息获取渠道不合法(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同时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来源合法性的规定;(3)1300余条信息涉及大量不特定消费者,具有规模性侵害特征。虽然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处罚决定】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项适用从轻处罚。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删除非法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展示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实践。案件虽然罚款金额较小,但明确了三个重要的合规底线:一是经营者从任何渠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均须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得同意,'从第三方获取'不能成为免于告知的理由;二是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适用于所有经营者,不限于App运营者或大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同样须遵守;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告知义务规范在消费领域形成了双重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明确覆盖的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邵某在从事房产中介工作期间,于2021年12月28日从他人处非法获取温州市瓯海区大发凯旋门小区、鹿城区下吕浦大鹏小区等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共计1300余条,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详细住址、电话号码等。邵某在获取上述信息后用于电话推销房产中介业务。
【违法事实】
经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1)邵某身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经营者),在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业主或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取并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推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该条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告知义务具有相同的规范内涵;(2)其个人信息获取渠道不合法(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同时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来源合法性的规定;(3)1300余条信息涉及大量不特定消费者,具有规模性侵害特征。虽然本案违法所得为0元,但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规模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处罚决定】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13条第(二)项适用从轻处罚。最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删除非法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典型意义】
本案展示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实践。案件虽然罚款金额较小,但明确了三个重要的合规底线:一是经营者从任何渠道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均须履行告知义务并获得同意,'从第三方获取'不能成为免于告知的理由;二是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适用于所有经营者,不限于App运营者或大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同样须遵守;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告知义务规范在消费领域形成了双重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明确覆盖的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