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5-11-05

长沙市某售楼部未充分告知即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用于佣金结算案(2025年11月)

处罚单位

长沙市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长沙市某售楼部

处罚措施:联合行政约谈+责令改正(拆除/改造摄像头+删除信息+设告知标识)
【案件背景】
长沙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开发楼盘的售楼部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在未告知、未征得购房者或访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自动采集进入售楼部的每一个人的面部信息。采集的人脸数据被用于区分'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分销'客户,从而作为向房产中介支付分销佣金的判定依据——即所谓的'渠道判客'。本案系长沙市'亮剑湖湘'专项行动通过现场勘验发现的线索。

【违法事实】
经长沙市网信办联合市住建局现场勘验认定:(1)售楼部未在入口处或任何显著位置设置告知标识,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采集人脸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30条规定的告知义务;(2)将人脸数据用于渠道佣金结算的商业目的,而非安防管理,超出消费者合理预期,且该商业目的未在采集时告知消费者,违反了目的限制原则;(3)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售楼部既未取得单独同意,也未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违反了第55条的评估义务;(4)售楼部与渠道分销公司共享人脸识别比对结果,但从未告知消费者接收方的名称及其处理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在未征得同意情况下处理人脸信息属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

【处罚决定】
长沙市网信办联合市住建局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1)立即拆除售楼部人脸识别摄像头或改造为仅用于安防监控(不进行人脸特征提取与比对);(2)在售楼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本场所不采集人脸信息'或明确告知采集情况的告示牌;(3)限期删除已采集的全部人脸信息。整改完成后须经联合复查。

【典型意义】
房产销售领域的'渠道判客'是个人信息合规的高风险场景。本案与2021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售楼处人脸识别乱象一脉相承,但执法力度显著加强。告知义务的核心在于'充分'——消费者不仅需要知道'在采集',还需要知道'为何采集'和'谁将使用'。以模糊的'安全监控'之名行'商业判客'之实,构成对告知义务的根本性违反。住建部门与网信部门的联合执法模式,也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有效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