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8-01
上海地铁站自动售货机诱导使用刷脸支付、未尽告知义务案(2024年8月)
处罚单位
上海市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上海地铁站自动售货机诱导使用刷脸支付、
处罚措施:联合约谈+整改意见+第三方安全评估
【案件背景】
上海市网信办在日常监测和用户投诉中发现,上海地铁站内布设的部分自动售货机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刷脸支付、未尽个人信息告知义务等违规问题。涉事自动售货机由三家运营企业在不同地铁站点布设,消费者在购买饮品时,售货机屏幕默认推荐刷脸支付方式,且未在支付界面主动展示隐私政策或人脸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违法事实】
上海市网信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现场检查发现:(1)自动售货机支付界面将刷脸支付设为默认推荐选项(高亮展示),而扫码支付等其他方式需额外操作才能选择,构成以'暗黑模式'诱导消费者使用刷脸支付,属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告知;(2)消费者选择刷脸支付时,屏幕未弹窗告知刷脸信息(面部特征、支付账号关联信息)的收集目的、存储期限和共享对象(支付服务商),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30条规定;(3)售货机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理刷脸数据,但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处理目的,违反了向第三方提供时的告知义务;(4)机器界面设置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入口极其隐蔽(需连续点击多层菜单),不符合'显著方式'和'易于访问'的法定标准。
【处罚决定】
2024年8月,上海市网信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联合约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及三家自动售货机运营企业负责人,要求:(1)立即将刷脸支付从默认选项改为非默认选项,与其他支付方式平等展示;(2)在消费者选择刷脸支付前强制弹窗告知人脸信息的收集目的、方式、存储期限和共享对象;(3)在售货机主界面显著位置设置隐私政策入口。整改完成后须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共服务场景中智能终端告知义务的典型执法案例。在人流密集的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消费者通常匆忙操作,更易被诱导作出非真实意愿的信息授权。监管明确:在公共服务场景中,'默认勾选'和'诱导性界面设计'均不构成有效的告知—同意。刷脸支付等涉及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须在信息采集前即时、显性地向用户告知,并为用户提供同等便捷的非生物识别替代方案。本案也提示线下智能终端运营者:不能因设备屏幕小、交互简单而省略告知流程。
上海市网信办在日常监测和用户投诉中发现,上海地铁站内布设的部分自动售货机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刷脸支付、未尽个人信息告知义务等违规问题。涉事自动售货机由三家运营企业在不同地铁站点布设,消费者在购买饮品时,售货机屏幕默认推荐刷脸支付方式,且未在支付界面主动展示隐私政策或人脸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违法事实】
上海市网信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现场检查发现:(1)自动售货机支付界面将刷脸支付设为默认推荐选项(高亮展示),而扫码支付等其他方式需额外操作才能选择,构成以'暗黑模式'诱导消费者使用刷脸支付,属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告知;(2)消费者选择刷脸支付时,屏幕未弹窗告知刷脸信息(面部特征、支付账号关联信息)的收集目的、存储期限和共享对象(支付服务商),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和第30条规定;(3)售货机运营企业委托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处理刷脸数据,但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处理目的,违反了向第三方提供时的告知义务;(4)机器界面设置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入口极其隐蔽(需连续点击多层菜单),不符合'显著方式'和'易于访问'的法定标准。
【处罚决定】
2024年8月,上海市网信办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联合约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及三家自动售货机运营企业负责人,要求:(1)立即将刷脸支付从默认选项改为非默认选项,与其他支付方式平等展示;(2)在消费者选择刷脸支付前强制弹窗告知人脸信息的收集目的、方式、存储期限和共享对象;(3)在售货机主界面显著位置设置隐私政策入口。整改完成后须经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共服务场景中智能终端告知义务的典型执法案例。在人流密集的地铁站等公共场所,消费者通常匆忙操作,更易被诱导作出非真实意愿的信息授权。监管明确:在公共服务场景中,'默认勾选'和'诱导性界面设计'均不构成有效的告知—同意。刷脸支付等涉及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须在信息采集前即时、显性地向用户告知,并为用户提供同等便捷的非生物识别替代方案。本案也提示线下智能终端运营者:不能因设备屏幕小、交互简单而省略告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