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9-10

深圳市某小区强制采集人脸信息、未告知替代验证方式案(2024年9月)

处罚单位

属地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小区强制采集人脸信息

处罚措施:民事判决:删除人脸信息+恢复门禁卡权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书面公告告知
【案件背景】
深圳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为升级安防管理,在小区出入口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物业公司要求全体业主必须录入人脸信息方可通行,拒绝为不愿提供人脸信息的业主办理或续期门禁卡。业主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采集人脸信息并要求继续使用门禁卡通行,但物业公司以'系统升级、旧卡已作废'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1)物业公司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前,未以任何方式向业主告知收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保存期限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完全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的一般告知义务和第30条的敏感个人信息强化告知义务;(2)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明确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物业公司未取得业主的'单独同意'(需独立、明确的同意表示,不能与门禁管理规定捆绑);(3)物业公司以'不录入人脸即无法通行'为由,实质上强制业主提供敏感个人信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处罚决定】
2024年9月,法院判决:(1)物业公司立即删除已采集的王某全部人脸信息;(2)为王某恢复门禁卡通行权限;(3)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要求在小区公告栏向全体业主书面说明人脸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及替代通行方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小区人脸识别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针对'智慧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的'不告知、不征得同意、不提供替代方式'的'三不'违规现象,本案明确了三项关键规则:一是采集人脸等敏感信息前必须履行强化告知义务;二是必须提供非生物识别的替代通行方式;三是业主拒绝提供人脸信息不构成物业拒绝提供基本服务的合法理由。这对全国范围内'智慧安防'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