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3-11-20
北京三中院扫码点餐未告知可人工点餐、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微信个人信息案(2023年11月)
处罚单位
属地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北京三中院扫码点餐
处罚措施:民事判决:删除个人信息+书面告知处理情况+书面赔礼道歉+赔偿5000元
【案件背景】
2021年7月,孔先生与朋友到北京某烤鱼店就餐。服务员仅指示其扫码点餐,未告知存在人工点餐方式。孔先生扫码后,页面强制要求关注商家公众号,随后弹出小程序要求'授权'获取其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后,方能进入下单页面。孔先生事后发现,即使取消关注公众号,其个人信息仍存储于商家会员系统中,无法自行删除。
【违法事实】
本案核心违法在于餐饮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1)服务人员未告知消费者存在人工点餐的替代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扫码点餐是唯一选择,属于以误导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和《民法典》第1035条关于'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2)扫码点餐流程中未独立弹窗展示隐私政策或收集使用规则,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微信账号关联信息;(3)商家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远超实现点餐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4)事后孔先生要求删除个人信息时,商家以'需到店面提交书面申请'为由设置不合理障碍,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该删除规则的存在。
【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餐饮公司立即删除已收集的孔先生全部个人信息;(2)书面告知孔先生其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方式和目的;(3)向孔先生书面赔礼道歉;(4)赔偿孔先生维权合理支出(含公证费)5000元。法院指出:'民法典专门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和条款,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正当、合法、必要。'
【典型意义】
本案对'扫码消费'场景下的告知义务履行具有标杆意义。法院确立:商家不能以'扫码点餐'之名,行'变相强制获取个人信息'之实。提供人工替代方式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是线下消费场景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隐私政策不能'隐藏在公众号的小程序跳转之中',而应以显著方式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即时节点向用户呈现。本案判决后,多地监管部门出台扫码消费合规指引,要求商家明示隐私政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2021年7月,孔先生与朋友到北京某烤鱼店就餐。服务员仅指示其扫码点餐,未告知存在人工点餐方式。孔先生扫码后,页面强制要求关注商家公众号,随后弹出小程序要求'授权'获取其微信昵称、头像、地区、性别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后,方能进入下单页面。孔先生事后发现,即使取消关注公众号,其个人信息仍存储于商家会员系统中,无法自行删除。
【违法事实】
本案核心违法在于餐饮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1)服务人员未告知消费者存在人工点餐的替代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扫码点餐是唯一选择,属于以误导方式获取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和《民法典》第1035条关于'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规定;(2)扫码点餐流程中未独立弹窗展示隐私政策或收集使用规则,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集微信账号关联信息;(3)商家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昵称、头像、地区、性别、手机号码等)远超实现点餐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4)事后孔先生要求删除个人信息时,商家以'需到店面提交书面申请'为由设置不合理障碍,且从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该删除规则的存在。
【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餐饮公司立即删除已收集的孔先生全部个人信息;(2)书面告知孔先生其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过程、方式和目的;(3)向孔先生书面赔礼道歉;(4)赔偿孔先生维权合理支出(含公证费)5000元。法院指出:'民法典专门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章节和条款,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是正当、合法、必要。'
【典型意义】
本案对'扫码消费'场景下的告知义务履行具有标杆意义。法院确立:商家不能以'扫码点餐'之名,行'变相强制获取个人信息'之实。提供人工替代方式并明确告知消费者,是线下消费场景中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隐私政策不能'隐藏在公众号的小程序跳转之中',而应以显著方式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即时节点向用户呈现。本案判决后,多地监管部门出台扫码消费合规指引,要求商家明示隐私政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