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5-01

某词典App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拒绝即强制退出案(北京四中院司法判决)

处罚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处罚单位

某科技公司

处罚原因: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取消即闪退无法使用、未提供撤回同意途径,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处罚措施:司法判决: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赔偿3080元
【案件背景】
2024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张女士在使用一款网络流行语词典App时发现,注册时系统自动默认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选项,如果取消勾选则App会自动闪退、无法使用。该App《隐私政策》显示,一旦注册完成,将自动收集用户的设备信息(包括手机品牌、型号)、地理位置、偏好设置、使用信息以及手机号码、昵称、密码等个人信息。张女士使用一段时间后对App不满意,想撤回允许其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却发现App未提供任何撤回同意的途径。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将该App的开发运营公司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北京四中院二审均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违法事实】
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默认勾选同意违反「自愿明确」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涉案App的《隐私政策》被默认勾选「同意」,未让张女士主动自愿作出同意的选择,不符合「自愿」「明确」的要求,已经违法。
2. 捆绑服务+强制同意——取消勾选即闪退:当用户取消「同意」勾选时App自动退出,无法使用任何功能,实质上构成以捆绑服务方式强制用户同意——用户面临「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完全不能使用」的选择,违反了同意须「自由给予」的原则。
3. 实用工具类App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涉案App的名称、官方描述、应用市场描述等均指向流行语词典功能,属性为「实用工具类」App。根据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实用工具类App基本功能服务无须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即可使用。该词典App要求先收集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4. 未提供撤回同意的便捷途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而涉案App未提供任何撤回同意的方式,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

【司法判决】
北京四中院二审判令:科技公司删除收集的张女士全部个人信息,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其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等)30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司法判决形式确立「默认勾选同意不构成有效同意」的标杆性案例,具有以下启示:第一,同意必须是用户主动的「肯定性动作」,默认勾选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明示要求;第二,取消同意即无法使用App的行为构成「强制索权」,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App应先提供无须个人信息的基本功能,再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提供额外信息获得增强服务;第三,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是一项独立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即使未造成其他损害,亦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该案为App运营者提供了清晰的合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