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5-11-01

长沙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违规采集购房者人脸信息案

处罚单位

长沙市网信办

被处罚单位

长沙某房地产公司

处罚原因:在未充分告知、未取得购房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违规收集和使用人脸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处罚措施:联合执法检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违规人像采集设备
【案件背景】
2025年,湖南省网信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亮剑湖湘·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长沙市网信办联合公安、住建等部门,针对房地产市场长期存在的人脸信息违规采集乱象开展专项整治。经排查发现,市内多处新建楼盘的售楼部存在隐蔽安装人像采集设备、未经消费者知情同意即采集人脸信息的违规行为。长沙网信办依法对其中两家房地产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责令整改。

【违法事实】
1. 隐蔽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售楼部在大厅入口、沙盘旁、洽谈区等位置安装高清人脸识别摄像头,与日常使用的一般安防监控摄像头无明显区别,消费者进入售楼部时完全不知晓自己的面部信息正被采集和记录;
2. 未取得任何形式的告知与同意:摄像头旁或售楼部内外均未设置任何提示标识,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其人脸信息正在被采集。消费者没有机会表达同意或拒绝,更无法行使撤回同意的权利,严重违反「告知-同意」这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原则;
3. 人脸信息用于商业营销和佣金结算:企业采集的人脸信息被上传至集团总部的人脸信息数据库,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进行身份标记和渠道溯源——通过人脸比对识别客户是自然访客还是中介带看,以此认定分销佣金归属;二是对客户进行到访频次分析和营销画像,用于制定差异化销售策略;
4. 敏感信息保护措施严重不足: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但企业未对被采集的人脸信息实施加密存储,也未建立权限控制和销毁机制,多个月份积累的人脸数据无限制保存;
5. 违反「非唯一」和「最小必要」原则:售楼部完全可以通过身份证登记、会员卡等非生物识别方式实现客户身份确认和渠道溯源,人脸识别并非必须手段,企业以「方便管理」为由使用高度侵入性的生物识别技术,严重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处罚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告知同意规则)、第六条(最小必要原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
长沙市网信办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相关房地产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拆除未经备案和合规审查的人像采集设备;删除所有未经合法授权收集的人脸信息及其衍生数据;制定合规的个人信息收集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面整改。

【典型意义】
售楼部「无感刷脸」是房地产行业长期存在的数据合规顽疾。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须设置显著提示标识,不得以办理业务为由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验证。本案标志着住建领域人脸信息保护执法从以往的个案投诉转向系统性行业整治,对所有在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房地产、汽车4S店、商超等企业具有普遍警示意义。

来源:湖南网信2025年上半年执法处置情况通报

来源网址: https://new.qq.com/rain/a/20250716A09X9Z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