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12-15 罚款:RMB 1,000,000.00

某省属国企数据处理涉及海量公民敏感信息但未设DPO亦无数据治理委员会案

处罚单位

省级网信办联合省国资委

被处罚单位

某省属国有企业

处罚措施:罚款+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某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机关网络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处理该省逾2000万公民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消费数据(可精准还原居民生活模式),但企业未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也未建立数据安全治理委员会。

【违法事实】
一是处理如此海量和敏感的公民数据却无任何专职的数据保护监督岗位——属于DPO缺位的典型场景;二是国有企业作为特殊主体,理应在数据合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反而成为反面教材。

【处罚决定】
省国资委对国企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省国资系统通报批评;省网信办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要求30天内建立DPO制度和数据治理委员会。

【典型意义】
一是国有企业不是数据合规的法外之地,反而应是合规的排头兵;二是公用事业数据的敏感性远超一般商业数据,DPO的配备更显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