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8-01 罚款:RMB 1,800,000.00

某省通信管理局通报6家企业处理大量用户数据但均未任命DPO的集中执法案

处罚单位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

6家电信增值业务企业

处罚措施:集中罚款合计180万元+限期任命DPO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在对省内电信增值业务企业的集中执法中,一次性通报了6家处理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企业均未按照PIPL第52条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违法事实】
6家企业虽然规模不同、业务迥异,但共同的问题是:似乎不知道PIPL对DPO有强制要求。有的企业以为只有互联网巨头才需要DPO,有的以为DPO可以通过法务顾问兼任即可,还有的企业完全不知道这一法定义务的存在。

【处罚决定】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对6家企业分别处以10-50万元不等的罚款(合计180万元),要求30天内完成DPO任命和报备。

【典型意义】
一是DPO义务的知晓度在中小企业中严重不足——行业监管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DPO要求的宣传和指导;二是集中通报形成了规模效应和震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