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6-20 罚款:RMB 2,000,000.00

某大型互联网企业未依法任命数据保护负责人(DPO)且在被监管要求后仍拖延8个月方任命案

处罚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被处罚单位

某大型互联网企业

处罚措施:罚款+约谈法定代表人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在年度合规检查中发现某大型互联网企业(处理超过50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2条的要求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也未将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网信部门。网信办发出整改通知后,该企业以'正在招募合适人选'为由拖延8个月方完成任命。

【违法事实】
一是违反PIPL第52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达到规定数量的处理者应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法定义务——该企业用户量远超规定门槛,DPO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二是违反将负责人信息报送监管部门的程序性义务;三是在收到整改通知后拖延8个月的消极态度构成加重情节。

【处罚决定】
国家网信办依据PIPL第66条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典型意义】
一是DPO是合规体系的'守门人',其缺位意味着整个企业的数据治理缺乏监督和协调——不是一个人的缺失,是一个制度环节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