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日期:2024-06-10
罚款:RMB 2,000,000.00
某资讯类App未经用户同意默认开启广告追踪IDF且拒绝后仍通过指纹技术跨站追踪案
处罚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被处罚单位
某资讯类App运营企业
处罚措施:罚款+默认关闭追踪+禁止指纹绕过+首页告知
【案件背景】
2024年4月,国家网信办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中发现,某拥有数亿用户的资讯类App在用户首次启动时默认开启设备广告标识符(IDFA/ OAID),并且在用户明确关闭追踪授权后,仍通过设备指纹(device fingerprinting)等技术手段持续跨应用追踪用户行为,用于精准广告投放。
【违法事实】
一是违反Cookie和追踪技术的知情同意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要求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取得个人同意,但该App将追踪开关默认设为开启,采用opt-out(选择退出)而非opt-in(选择加入)模式,用户在得知自己被追踪前已被收集大量的行为数据;二是以设备指纹技术规避用户的追踪拒绝——在用户明确关闭广告追踪后,App仍通过收集设备的屏幕分辨率、操作系统版本、字体列表、时区等数十个参数生成唯一设备指纹,变相实现跨应用追踪;三是追踪技术的告知严重不足——隐私政策中对追踪技术的说明隐蔽在长达数万字的协议中,普通用户无法理解。
【处罚决定】
国家网信办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责令将所有追踪开关改为默认关闭(opt-in),严禁在用户拒绝后通过指纹等技术绕过追踪限制,并以简明语言在App首页向用户说明追踪技术的使用情况和目的。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了追踪技术应默认关闭、用户主动选择开启的opt-in原则——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告知-同意'为核心框架的应有之义;二是设备指纹作为一种隐形的追踪技术,其合规风险常被低估——不能因技术名称里没有'Cookie'就认为不受监管;三是本案推动了国内App追踪技术信息披露标准化的行业实践。
2024年4月,国家网信办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中发现,某拥有数亿用户的资讯类App在用户首次启动时默认开启设备广告标识符(IDFA/ OAID),并且在用户明确关闭追踪授权后,仍通过设备指纹(device fingerprinting)等技术手段持续跨应用追踪用户行为,用于精准广告投放。
【违法事实】
一是违反Cookie和追踪技术的知情同意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要求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取得个人同意,但该App将追踪开关默认设为开启,采用opt-out(选择退出)而非opt-in(选择加入)模式,用户在得知自己被追踪前已被收集大量的行为数据;二是以设备指纹技术规避用户的追踪拒绝——在用户明确关闭广告追踪后,App仍通过收集设备的屏幕分辨率、操作系统版本、字体列表、时区等数十个参数生成唯一设备指纹,变相实现跨应用追踪;三是追踪技术的告知严重不足——隐私政策中对追踪技术的说明隐蔽在长达数万字的协议中,普通用户无法理解。
【处罚决定】
国家网信办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责令将所有追踪开关改为默认关闭(opt-in),严禁在用户拒绝后通过指纹等技术绕过追踪限制,并以简明语言在App首页向用户说明追踪技术的使用情况和目的。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了追踪技术应默认关闭、用户主动选择开启的opt-in原则——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告知-同意'为核心框架的应有之义;二是设备指纹作为一种隐形的追踪技术,其合规风险常被低估——不能因技术名称里没有'Cookie'就认为不受监管;三是本案推动了国内App追踪技术信息披露标准化的行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