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11)沙特
沙特个人数据保护法具有域外效力,企业即便无境内实体,处理境内个人数据即受约束。隐私政策须涵盖组织信息、处理详情、主体权利与安全措施。该国无一般本地化要求,跨境传输须符合特定目的且最少必要,可通过白名单、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公共规则或认证机制开展。主体享有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及可移植性等权利,简单请求七十二小时内回应。数据泄露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及受影响主体。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10)阿联酋
阿联酋作为联邦制国家,各酋长国与自由贸易区立法存在差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适用其数据保护法,迪拜健康城适用健康数据保护条例,区域外适用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企业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收集数据,以清晰方式取得明确同意,保障主体随时撤回,并回应获取、更正、删除请求。从金融中心向无充分保护地区传输,须采用专员批准的标准合同条款。企业须指定数据保护责任人,违规将面临罚款乃至停业。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9)墨西哥
墨西哥以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构建数据保护体系。处理须遵循合法、同意、告知、质量、目的、诚信、比例与可问责八项原则,敏感与金融数据须明示同意。企业须尊重主体的访问、更正、删除与反对处理等ARCO权利,查询二十个工作日内、更正删除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保障须建立行政、物理、技术三重体系。国际转移仅限同等保护水平地区或合同约定,违规可被罚款、整改、通报甚至追究刑责。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8)韩国
韩国数据三法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利用和保护法,二零二零年完成重要修订。云计算须通过云服务安全认证,二零二六年实施的人工智能基本法将对数据共享提出新要求。向境外传输国民个人信息须单独取得书面同意,海外企业须指定国内代理人。数据泄露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科学部。虚拟资产须遵循特别金融法牌照制度并按月报告跨境交易。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7)日本
日本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对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严格监管。处理须遵循目的明确、明示同意、限制使用、准确性与安全管理五大原则,并提供同等便捷的撤回渠道。生物识别将纳入敏感信息,须单独取得明确同意。访问请求两周内回复,更正一周内反馈。中国未被列入同等措施名单,向境内传输须取得跨境同意并保存记录至少三年,使用传输层安全协议加密并签订跨境数据处理协议。
数据资产入表,各地补助一览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全国已有逾二十个省市出台数据资产入表专项补助政策,覆盖东中西部多个区域。政策通过财政补贴、数据要素券、专项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承担数据质量评价、资产评估与合规审计费用,金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部分地区推出算力券加数据券组合工具。国家数据局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能源、交通等央企年底前完成核心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资产入表问卷调查
财政部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制定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起施行。该规定依据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从资产确认、计量、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四个维度,全面规范企业对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流程,使财务报告更精准反映数据资源信息。新规使数据资产变现成为可能,可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将数据资产转化为可变现存货,提升营收水平。有意入表的单位可扫码填写问卷获取建议。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6)新加坡
新加坡要求所有运营企业指定并在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注册数据保护官。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前须取得明示或推定同意,不得捆绑同意,主体可随时撤回。除接收方提供同等保护、签署数据处理协议、约束性公司规则或取得同意外,禁止跨境传输。依据二零二一年数据泄露通知条例,发生泄露须及时通知委员会和受影响个人。未授权披露或重新识别最高可处两年监禁或五千新元罚款。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5)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二零一零年个人数据保护法适用于境内设立或使用境内设备处理数据的主体。通信、银行、医疗等十一类行业须强制注册并续期,未注册最高罚二十五万令吉或两年监禁。处理须遵循同意、双语通知、安全保障原则,访问请求二十一日内回应。自二零二五年六月起,处理主体超两万名或敏感数据超一万名须任命数据保护官。二零二四年取消白名单后,跨境传输前须开展影响评估并留存记录。
企业出海数据合规之(4)泰国
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于二零一九年颁布、二零二二年全面生效。企业须明确控制者或处理者身份,收集前告知目的与期限,处理种族、健康等敏感数据需明示同意。处理应遵循最小必要与合法原则,保障主体知情、访问、更正等权利。跨境传输须确保接收地具备充分保护水平,关注白名单,或采用标准合同条款、经认证的约束性公司规则。违规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高额罚金以及监禁刑责。